辦理更正、申請復查或退還溢繳稅款請注意法令依據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表示,近日個人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納稅義務人於接獲補稅通知時,如發現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限內向稅捐機關申請復查,以免權益受損。
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之規定,於規定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機關查對更正。若是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另外,對於核定稅捐之課稅內容不服,則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規定,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1、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
2、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基於公允原則,對於不服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之案件,如最終確定如有應補稅額者,尚須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法條之適用,採取正確做法,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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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 苓雅稽徵所 職稱: 助理員
姓名:鍾孟興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