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股利收入,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陳先生問: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否計入不得扣抵比例進行調整?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上開股利收入,因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故不論投資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股利收入,均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31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麗琴 聯絡電話:07-7256600#7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