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問題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該局將以往年度納稅義務人經常會發生疏忽之情況予以整理說明,提醒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 1.納稅義務人自行上網或臨櫃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作為申報參考用,納稅義務人務必仔細核對,如尚有其他遺漏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有短報或漏報情事,除依規定免罰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處罰。 2.將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類似押金者,應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96年度為2.175%)計算租賃收入。另如係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為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2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辦竣公證。 3.出售房屋如產生虧損者,須提供載有收付價款資料之買進及賣出契約書,否則,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一定百分比(96年度房屋坐落台北市:29%、高雄市:19%、市(準用直轄市之縣):16%、鄉鎮(準用直轄市之縣):8%、市(原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4.同一受扶養親屬由不同納稅義務人重複申報,納稅義務人之間應自行協調,或提示確有扶養事實之證明,避免因被剔除免稅額而爭執。 5.申報扶養未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或家屬,且稱謂欄誤填為「子女」或代號3,或申報在課稅年度前就已經死亡的親屬的免稅額,都將被補稅並處罰。 6.申報扶養符合規定年滿70歲之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或家屬,其免稅額正確為每人77,000元。 7.結算申報書一般扣除額欄項,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僅能擇一採用,如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同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8.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或列報對未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的捐贈或名為贊助款但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如:入會費〉,其他像點光明燈、安太歲等支出也一樣屬有相對代價的給付,稽徵機關將會剔除補稅。 9.除全民健康保險以外的人身保險費之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亦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自9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前開24,000元之限制,得全數申報扣除,但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為限,且被保險人與眷屬須在同一申報戶內。 10.付予公立醫院、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如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先予以減除,不足部分始能列舉扣除。 11.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需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餘額,方可申報。另房貸搬家、借新還舊者,只能按原貸款未償還餘額占新貸款額度比例,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且須提供轉貸之相關資料備查。 12.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又申報扣除房屋租金支出者,將遭稽徵機關剔除其中一項。 13.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卻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或申報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大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者,都將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14.將不屬於87年底以前取得上市公司之緩課記名股票,因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之營利所得,申報儲蓄投資扣除額;或儲蓄投資扣除額合計全年未達27萬元,卻仍以27萬元申報,將遭調整或剔除補稅。 15.申報本人或配偶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本項扣除僅限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將遭剔除補稅。 16.自96年1月1日起,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採分離課稅)。前項利息所得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扣繳稅額也不能自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中減除。 17.夫妻已分居致未能合併申報者,須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以免因分開申報而受罰。【#30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李淥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