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如何計算營利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郭先生問: 其太太獨資經營1家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9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營利所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記得申報「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1家服飾行,96年度每3個月1期營業稅皆為4,500元,核定之每期銷售額為45萬元,是96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4=180萬元,其行業代號 4639-99,96年度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180萬×6﹪=108,000元。【#306】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