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個人時,應依法給予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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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查獲某納稅義務人於裝修透天厝時,與裝潢工程公司簽立工程合約,按施工進度分期以票據或現金支付工程款。 惟該裝潢公司以個人裝潢無須取得統一發票以扣抵銷項稅額,若索取統一發票須額外加收5%營業稅為理由,遂未依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該個人。經查獲該項交易之工程合約、貨款簽收紀錄及銀行資金等事證屬實,該營利事業確有漏開銷貨發票之違章情事。 據瞭解,部分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個人時,往往以索取統一發票須加收額外的營業稅為理由,以規避稅負,藉故不依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個人,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 國稅局提醒銷售貨物或勞務予個人之營利事業,有藉故不依前述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個人,若遭查獲,除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徵稅款外,還要處以1至10倍之罰鍰。【#304】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張秀珍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