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遭受火災損失,應辦理那些手續,才能列作非營業損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遭受火災等可抗力之災害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但是營利事業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上述規定期間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另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非營業費用或損失。【#295】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呂麗娟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