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節稅方法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有設立公司行號登記的房屋,如果僅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其餘係供住宅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多繳冤枉錢。
該處表示:營業用的房屋稅率為3%,住家用稅率為1.2%,兩者差距甚多。如果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依據使用情形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按照不同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來課徵房屋稅。該處指出提出變更申請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者,從次月份開始適用變更後稅率;如申請日期在15日以前者,則當月份起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所以,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對納稅義務人而言可是節稅小秘方之一,不可忽視。
因此,納稅義務人要及時依前開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以免損及自身權益。如對於房屋稅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電:0800386969或該處總機8226121轉232至238等電話查詢或向玉里稅捐分處電話:8882860轉212至21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