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供慈善救濟事業使用之土地或房屋享有免稅優惠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慈善救濟事業之土地或房屋,若符合直接供該慈善救濟事業使用,即能享有免徵地價稅或房屋稅之規定;但如作為營業使用,則與慈善救濟事業之目的與本質不符,其供營業使用之面積部分,則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或房屋稅。
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免徵地價稅。又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免徵房屋稅。依上述減免稅捐之規定,慈善救濟事業必需要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需完成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財團法人所興辦之事業,除符合以上規定者外,更重要的是其土地或房屋必須是直接供該慈善救濟事業使用,且必須是事業或財團法人本身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才能享有免徵地價稅或房屋稅;但如作為營業使用則有營利之行為,與慈善救濟事業之目的與本質不符,就不能享有免稅之優惠,其供營業使用之面積部分,則仍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或房屋稅。
該處指出;符合慈善救濟事業「本身事業用地」減免地價稅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建物使用執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而符合慈善救濟事業「直接供辦理事業之房屋」減免房屋稅者,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當月份起減免。
該處特別指出,為方便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郵寄或親自至稅捐處辦理均可,或可直接上網申請,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