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供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之徵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對於私有房屋之減免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各業工會,其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縣(市)政府核准者,免徵房屋稅。
該局並說明,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各業工會如有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應儘早申請,以保障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