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庫藏股票交易損失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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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之庫藏股票,於轉讓或註銷時(庫藏股票交易),其交易損失,應符合財政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規定才准予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庫藏股票交易之溢價作為資本公積,非屬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之加計項目;其交易損失,亦不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惟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0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0段及第13段規定,庫藏股交易損失,公司於沖抵同種類庫藏股票之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後,如有以當年度之稅後盈餘沖抵部分,該沖抵之金額可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查核某公司9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將註銷庫藏股票損失列為減除項目,惟查該公司當年度之資產負債表、盈餘分配表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皆係以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沖抵該交易損失,尚非以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該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註銷庫藏股票之損失,因不符合上開函令規定,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於申報未分配盈餘時,應注意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完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尤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