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桌椅傢俱,不適用研發投抵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國稅局在受理企業申報研究發展費用抵減支出時,均會詳查企業研究發展部門列報的抵稅支出是否符合規定,其中如為研發部門使用的辦公桌椅、書櫃等傢俱,即不屬於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的抵稅範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及「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是屬於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主要僅限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樣品」及「全新設備儀器」等四項,因此,研發部門使用之辦公桌椅、書櫃、屏風等傢俱,非屬於上列範圍,不能適用研發投抵;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同一筆支出只能就研發投抵或自動化投抵選擇其中一種適用,以免造成重複享受租稅優惠。
該局日前查核某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於研究與發展支出之「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項下申報3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結果,係其研發部門的辦公設備支出,包括辦公桌椅、組合家具、書櫃及屏風組共計250餘萬元,餘50萬元雖專供研究用之全新儀器設備,但因該公司已申請適用購置自動化設備投資抵減,屬重複列報租稅優惠,因此,國稅局均未核准該項支出300餘萬元適用研發投抵,予以補稅9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申請適用研發投抵的企業,應事先瞭解相關規定,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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