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適用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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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將於近日發布令釋,規定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於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辦理申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又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致其營業期間不滿1年時,於適用財政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時,應依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交易金額後認定之。
  財政部呼籲,營利事業如有變更會計年度時,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並配合稽徵機關之查核作業,提示相關文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