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報廢應於15日內向國稅局或主管機關申請監毀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存貨管理是企業經營成功的重要一環,存貨管理得當,不但可為企業降低存貨資金成本,還可避免存貨因積壓過多造成過期、變質而不得不忍痛報廢的無奈,當企業不得不報廢商品時,應取得那些證明文件,報廢損失才能順利被認定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等原因而無法出售或加工製造,必須報廢時,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其餘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才能認定報廢損失;同時,報廢商品如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的減項。
某家股票未公開發行的電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商品報廢損失40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係因產品規格不符,遭客戶退貨,而退回之商品因無法再出售而報廢,不過,該公司卻無法提供報經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的證明文件,南區國稅局因此未准予認定該項商品報廢損失400餘萬元,予以補稅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應注意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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