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核算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其當年度之收入額及核定其必要費用;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該局同時指出,96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財政部已於97年3月7日以台財稅字第09704514510號及09704514520號令發布,96年度之費用標準計修訂第9項中醫師、第10項西醫師、第12項醫事檢驗師(生)及第33項物理治療師等業者,依健康保險法第33條及第35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之自行負擔收入,原依收入金額78﹪列為費用,修訂為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各醫療院所之點數,每點0.78元作為當年度費用,但掛號費仍以78﹪列為費用。另第8項藥師,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請給付之健保收入,原可選擇依健保收入全部92﹪列為費用,或選擇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收入,藥費收入100%、藥事服務費收入20%列報費用,修訂只能依健保收入全部92﹪列為費用,不得再選擇區分藥費及藥事服務費收入來列報費用,其餘類別之相關收入及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稅務訊息』/『報稅專欄』/『報稅專區』/『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所得、費用標準』)項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該局又表示,由於資訊科技的進步,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查核作業,將隨著蒐集資料的多樣化而更為準確,短漏報所得亦更容易被勾稽查獲。基於愛心辦稅理念,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本年5月辦理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之實際收入較年度中所填報之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所載收入為高者,請依實際收入辦理結算申報,以免日後被查獲而補稅送罰。【#329】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股長 姓名:李茂燦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