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運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王小姐來電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列報的運費應如何取得合法憑證?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列報運費之合法憑證如下: (1)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2)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3)支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4)支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填具免扣繳憑單於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5)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之統一發票為憑。 以上各項運費如係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者,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營利事業不得列為費用。【#327】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蔡佳玲 聯絡電話:07-5215258#6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