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其不得扣抵之範圍包括營業人購買或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9人座以下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之購置支出或融資租賃支付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 該局指出,上開規定主要係因一般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是供企業之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所以營業稅法規定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於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因融資租賃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因此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之進項稅額自亦不得扣抵營業稅。該局發現有汽車租賃業者以租用乘人小汽車租金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以扣抵營業稅之節稅理由招攬生意,然實際上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的,請營業人務必留意。 有關融資租賃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能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1者: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4分之3以上者。 4. 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採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而將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將按虛報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追補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請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326】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信成 聯絡電話:(07)3302058轉6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