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營業人代國外業主支付在國內發生之款項取得以自己名義的進項憑證之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詢問:該公司代國外業主支付部分在國內發生之款項,並以該公司名義取得進項憑證及進項稅額,究應如何處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稱,營業人受託代國外業主支付在國內發生各項費用時,若取得以營業人為抬頭的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惟應轉開立二聯應稅發票給國外業主,所開立的統一發票「備註」欄應註明其代付的項目與金額,該筆進項憑證非屬營業人的成本、費用,不得列報為公司的費用。【#320】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淑芬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