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如何列報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費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三民區李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如何列報委任經理人之退休金費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可依下列方式為委任經理人預先提列、提撥或提繳退休金並擇一列報退休金費用: 一、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第14條第4項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3項規定,為委任經理人提繳之退休金,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6%限度內,以費用列支。【#31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麗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轉7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