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恤金或死亡補償,超過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國稅局說:依此,扣繳義務人填報前揭之變動所得扣免繳憑單時,得僅以實際給付總額之半數填列於扣繳憑單內「給付總額」欄,並以半數所得扣繳稅款,另於扣繳憑單備註欄內填明所得種類及實際給付總額外,其餘各欄位之填列或打勾,仍與一般規定相同。【#30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孫慧蘭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