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所得分開申報而未於申報書寫明配偶關係,經查獲將按漏稅額處1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一陳姓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王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夫妻所得分開方式申報規避稅負,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30,070元處1倍罰鍰30,000元(計至百元止)。
陳君不服,主張因不諳法規及電腦網路報稅而發生錯誤,並未隱瞞夫妻關係,無漏報所得之意圖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查陳君配偶94年度有營利及利息等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應由陳君合併申報課稅,惟陳君及王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分開申報,且申報書內配偶欄互不填載,以規避累進稅負,違反所得稅法規定;又法規經公布生效後,人民即有遵守之義務,尚不得以不諳法規為由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甚明,是其夫妻分開申報之行為,主觀上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所得,是原處分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30,000元,並無違誤,乃復查予以駁回。
 
如有疑問請洽:
法務二科吳科長,聯絡電話: 06-2298097 彙總編號:9703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