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不再供營業或出租,地價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有優惠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原經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地上建物經變更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其後註銷營業登記或出租終止,回歸自住使用,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按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之優惠稅率千分之2計徵地價稅。該處提醒納稅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否則當年就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