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醫院宿舍用地不適用特別稅率規定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財團法人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包括單身宿舍及眷屬宿舍)用地,其應課徵之地價稅,並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按特別稅率課徵之適用。
稅捐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計徵」。以上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之對象,是指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而財團法人並不是政府、企業或公營事業,因此;財團法人醫院所有供醫護、醫事及行政人員之員工宿舍(包括單身宿舍及眷屬宿舍)用地,其應課徵之地價稅,即無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特別稅率之適用,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表示;地價稅係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地價總額核課,其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者,按基本稅率千分之十計徵,超過累進起點者,則按超過之倍數級距依累進稅率計徵,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五十五;而適用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特別稅率僅為千分之十,且免併入地價總額核課。該處指出;若有政府機關、企業或公營事業符合特別稅率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附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及建物使用執照向稅捐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
該處特別指出,為方便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郵寄或親自至稅捐處辦理均可,或可直接上網申請,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