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售房屋戶籍遷出,地價稅即無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地,如將戶籍遷出該址,即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地價稅將會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稅捐處表示;有一位陳姓民眾,增購置一棟新屋,陳先生為減輕負擔,預備將原居住之房屋出售,以將出售舊屋之價款支付增購新屋之部分款項,而待售之舊房屋土地,為方便購屋者看屋,陳先生先行將戶籍遷出至新屋,並將舊房屋清理騰空,如此,該舊房屋即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必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表示;政府為減輕自住房屋者之地價稅負擔,對於都市土地面積在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率僅為千分之二;但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必須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址辦妥戶籍登記,若有兩棟房屋,原則上僅能以適用一處為限,但如果另一處有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就不受一處之限制。陳先生增購置新屋後,將戶籍遷至新房屋,若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則該新房屋之土地即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舊房屋雖然已清理騰空,但若仍有成年子女或父母親設籍於該址,則該舊房屋之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處特別強調;地價稅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10,且需按累進計徵稅率最高為千分之55;也就是說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其地價稅至少節省4倍以上。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開始適用,申請時除應填具申請書外,尚需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影本(夫妻不同戶籍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資料),以郵寄或親自辦理均可。
民眾若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洽詢;或上網查詢,該處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