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收入漏未申報所得稅 將受罰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租金收入,是應申報租賃所得,另若有收取押金,也應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設算租賃收入一併申報,漏未報繳所得稅將受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陳姓台商,將在台南市部分住宅出租給學生使用,每年收取近30萬元租金收入卻未報繳所得稅,雖陳姓台商辯稱房子借給學生住宿僅收取水電維修清潔費,並不知道也要申報所得稅,但仍要被追補所得稅及處罰鍰合計近10萬元。
國稅局另外再提醒,房屋出租人除租金收入要申報外,如另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均應就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96年度為2.175%),一併計算申報租賃收入。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先生將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約自96年1月1日至96年12月31日),96年度共收取48萬元租金收入且另收有押金80,000元,則甲先生當年度之租賃收入合計數應為481,740元(480,000+80,000×2.175﹪=481,740),於97年5月間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先生應就481,740元之租賃收入減除必要之損耗及費用後,以餘額列報「租賃所得」,惟若無法舉證,則可按財政部頒訂之43﹪費用率計算扣除必要費用207,148元,剩餘之274,592元即為甲先生96年度之租賃所得,應憑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否則,除被追補所漏稅款外,也將加處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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