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製或外購貨物饋贈員工時,是否應開立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某電子業公司會計人員來電詢問,公司年終舉辦尾牙活動,除購買抽獎獎品犒賞員工外,獎品中還包括公司自製產品,就稅法上規定,兩者開立發票有何不一樣?
該局說明,營業人為舉辦年終尾牙所購買抽獎獎品如汽車、電腦等之進項憑證,因購入時已屬備供酬勞員工性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是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的,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但是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非備供酬勞員工之用時,營業人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誤將酬勞員工貨物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另以自製產品贈送員工,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若一時疏忽漏未開立,依規定須補稅處罰,故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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