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薪資所得自97年3月7日起要按新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等條文,業經財政部97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故薪資所得扣繳率已由過去的10%調降為6%,且無須再區分是否按月給付、非固定性或兼職所得,均以「全月給付總額」為準,而由薪資所得人自行選定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須由薪資所得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或依6%扣繳。
該局進一步指出,由於新規定自97年3月7日起生效,故扣繳義務人於97年3月6日以前「給付」之薪資,仍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亦即區分薪資給付方式分別扣繳;至97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則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換言之,97年3月7日至3月31日間所給付之薪資,只須按該期間之給付總額辦理扣繳就可以,不須再併入3月6日以前給付之薪資,但97年4月1日以後給付之薪資,就要按「全月給付總額」辦理扣繳了。
舉例說明如下:金元寶公司於97年3月1日給付小明薪資54,000元,又於3月8日給付其生日禮金2,000元(亦屬薪資所得),小明係單身且無其他扶養親屬,並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則金元寶公司給付小明54,000元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未達扣繳標準,尚不用扣繳稅款。而3月8日給付2,000元時,亦無須與3月1日給付之54,000元合併計算扣繳稅款,故金元寶公司於3月份給付小明之薪資尚無須扣取稅款。
承上例,若金元寶公司係於3月15日給付小明薪資56,000元,並已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取稅款2,140元,嗣於3月20日又給付小明生日禮金2,000元,則公司須就3月7日至3月31日此期間給付之薪資總額合併計算共58,000元,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稅款2,400元,又因前次已扣取稅款2,140元,故此時再補扣差額稅款260元(2,400元-2,140元=260元)即可,並將全部扣繳稅款2,400元於4月10日前向代理國庫金融機構繳納。
另外,國稅局基於愛心辦稅之理念,若97年3月7日以後給付之薪資未依修正後規定辦理扣繳者,仍請扣繳義務人儘速於97年6月30日前辦理更正,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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