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發或檢舉獎金申報事宜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檢舉所受領的檢舉獎金,扣繳義務人是否會寄發扣繳憑單?又檢舉人個人是否應將該筆所得填報於個人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書中?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檢舉人告發或檢舉獎金時,應按給付額扣取20%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1個月內所扣繳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1年度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給付該等獎金時,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申請時,再予補發。
該局進一步表示,檢舉獎金屬分離課稅所得,檢舉人受領該類獎金,不必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總額課稅,亦即免予填報,其已扣繳稅款亦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