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刮刮樂公益彩券及樂透彩之收入,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或經銷商出售各類刮刮樂公益彩券、大樂透、威力彩及今彩539所獲取的收入,應如何申報所得稅,該局說明如下:
一、出售各類刮刮樂的甲類〈個人〉公益彩券經銷商:以所取得批售折扣(券面總金額的10%)為佣金收入,將之填報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執行業務所得項下,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若依法設帳記載並取得相關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者,核實認定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以佣金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二、出售電腦型大樂透、威力彩及今彩539之乙類公益彩券經銷商:此類經銷商若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按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其獨資事業資本主或合夥事業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一〉未依規定設帳記載者:得按稽徵機關查定之全年銷售額(實際營業額高於查定銷售額時,應依實際營業額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規定,按所經營行業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其經營二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應以收入較高業別之純益率標準計算資本主或合夥人營利所得。
〈二〉已依規定設帳記載並保存相關憑證者:以所取得之公益彩券銷售佣金〈券面總金額的8%〉、兌獎佣金及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計算之。
該局籲請公益彩券甲、乙類經銷商注意,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
間將屆,經銷公益彩券所得務必依規定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中北稽徵所巫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