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農、魚類商品列報報廢損失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之生鮮農、魚類商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除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得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但應按月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清單,送請該管稽徵機關備查,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報廢之商品,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