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狀況為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者,有關稅捐文書送達及辦理限制出境之對象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公司經商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若公司章程未訂定有關清算人選任規定,且股東又未決議選任清算人,國稅局將以公司全部股東為清算人,寄送繳款書。
該局說明,依據經濟部96年12月27日經商字第09602170080號函規定:「按公司之解散,一經解散即生效力,其向主管機關登記,僅生對抗要件……。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是以,公司之解散,不論係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均應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進行清算。」
爰公司被命令解散或裁定解散既進入清算程序,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及第322條規定,公司章程未規定或股東(或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時,以全體股東(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又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繳納稅捐文書之負責人填載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且對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提醒,若您是公司股東或董事,當收到國稅局繳款書,如有疑義,可向國稅局查詢,經查明無誤,請如期繳納,以免因逾繳納期限未繳被移送強制執行或遭限制出境處分。
(聯絡人:徵收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