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列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辦理,並妥善保留捐贈收據,未來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自93年1月1日起,有關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應適用政治獻金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但對同一擬參選人每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1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惟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所為之捐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違反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 二、對擬參選人政治獻金之捐贈,未於政治獻金法第11條所定期間辦理。 三、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 四、對政黨捐贈,而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該年度未辦理選舉時,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以申報96年度所得稅為例,該年度因未辦理立法委員選舉,故以上次選舉亦即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第6屆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2%者為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及無黨團結聯盟。) 本局進一步指出,依政治獻金法第9條規定,同法第7條第1項所列示下列各款事業、廠商、團體、機構、法人、個人不得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財團法人。 五、宗教團體。 六、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七、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八、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一、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二、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依政治獻金法第11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8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四、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4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 納稅義務人如有對政黨或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者,務必詳細了解政治獻金法關於租稅減免之相關規定,妥善保存收據並注意其適法性,以免影響權益。如果有任何捐贈方面的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x.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