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寄存送達,即使不領稅單亦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而主張未收到稅單,並非蓄意不繳。經查明,其稅單係寄存送達,已生送達效力,因已逾期未繳納,依法仍應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稅捐機關所發的各種稽徵文書、稅單郵寄時,常遇有部分納稅人因未居住於戶籍所在地,而無人代為受領,然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將稅單或文書寄存於郵局即為合法送達。
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接到郵局所發郵件招領通知時,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寄存郵局領取稅單繳納,以免逾繳納期限依法加徵滯納金及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增加不必要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