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其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餐廳林先生來電詢問:「近來景氣不好,該餐廳為提高業績,舉辦用餐者附贈摸彩?乙張,該抽獎活動最大獎項贈品為小客車乙輛,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財政部90年3月9日台財稅第900451682號函及88年2月25日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釋:「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時,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所以,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34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燕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