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欲申請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分開提供者,請於4月1日至4月21日間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與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所得資料,即將自97年5月1日起展開,為期1個月。 國稅局說,納稅義務人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一般除了本人以外,還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納稅義務人被收養之子女,於96年12月底前辦妥收養登記者,不包括在內)之資料。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欲將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分開提供,依規定必須於4月1日至4月20日間提出申請,因今年4月20日為星期日,故依法展延至4月21日,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 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申請者,應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或以納稅義務人之「中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96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為通行碼,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站:http://tax.nat.gov.tw)申請。 (二) 向稽徵機關申請者,得以郵寄、傳真、親至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書之方式或寄發電子郵件之方式申請,並應於申請書上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或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申請日期,於4月21日前將申請書寄達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該局又指出,納稅義務人如與其配偶於96年度結婚或離婚者,或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保護令者,其本人與配偶之所得資料係分開提供。納稅義務人若有疑義,可洽詢該局服務科或各稽徵所。【#338】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訊科 職稱:股長 姓名:郭俊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