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憑證當期、次期未及時申報,可否再申報扣抵?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林小姐來電詢問:因公司會計人員作業疏忽漏未將進項稅額憑證於當期及次期提出申報,有無補救措施?可否再行提出申報扣抵?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又依財政部93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0870號令: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憑證,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應受5年期間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小姐所詢問事宜,依規定如進項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仍可於5年?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應敘明理由。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0800-000-321洽詢或進入本局網站http://www.ntak.gov.tw查詢相關稅務問題。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秋蘭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