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款應取具合法憑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一般工程業普遍存在著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其下游廠商承作之現象,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應向下包廠商取得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以為入帳憑證;若下游廠商要求以員工薪資表代替,應予拒絕,以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國稅局說,該局經常接獲納稅人檢舉被虛報薪資,經查核結果,多數係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後,再將部分工程轉包,惟因下包廠商或工頭未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無法出具合法憑證,而以其僱用之員工或以不實工人之薪資表權充憑證請領工程款,該營利事業不僅未加拒絕,並據以填報扣(免)繳憑單,致遭納稅義務人提出檢舉。類此情形,如經該局查證屬實,不但要補稅受罰,如涉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偽造文書者,並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對外營業事項,應據實取得外來憑證,如心存僥倖,取得與實際交易事項不符之憑證充數,終將遭受處罰,得不償失。【#335】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