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扣減進項稅額10﹪之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國稅局說,前揭適用查定稅額扣減之營業人,係指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另依同法第4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由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通知營業人繳納。 國稅局表示,很多營業人因不知道申請扣減進項稅額10﹪而喪失其權利,該局因此提醒屬營業稅法第23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如欲申請扣減,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之進項憑證為限。未依前述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33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督導 姓名:王慶峰 聯絡電話:(07)3228838轉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