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購買公益彩?之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張小姐來電詢問:本公司於96年1月購買公益彩?中獎,其取得的獎金是否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中獎人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獎金,應由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金額扣繳20﹪稅款。購入彩?中獎部分,除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中獎收入減除中獎獎聯購入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中未中獎獎聯之購入成本費用部分,如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需,依同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322】 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怡靜 聯絡電話:07-5215258#6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