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仍有都市土地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七公畝之限制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若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後於二年內重購一筆面積較大的自用住宅用地,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之規定?
該處表示,依96年4月財政部作出解釋後,原出售的自用住宅用地已取消面積限制,但重購之自用住宅用地仍有都市土地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七公畝之限制。
該處指出,重購退稅之立法意旨在於考量民眾因為出售原有自用住宅,卻因繳納大筆土地增值稅而影響重購自用住宅的能力,基於自用住宅乃民眾安居樂業之基本所需而設計的合法節稅條款。因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並未明確規定「出售」土地的面積限制,但於同條項第1款卻有明定「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因此財政部於96年4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令釋作出較為明確的面積規定。若民眾重購之土地面積超過上述規定,則超過的部分是無法計入,亦即僅能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作為計價基礎,計算出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就其所納土地增值稅範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該處提醒民眾,享受退稅優惠別忘了應負擔的義務,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重購之土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為維護您的自身權益,若有相關疑問,可逕洽該處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73至176,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