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歌唱業提供卡拉OK、KTV供人娛樂,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娛樂稅係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依財政部92年03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465號函令:一、視聽歌唱業卡拉OK、KTV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費用,如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至於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者,非屬娛樂之價款,無須課徵娛樂稅。近來餐飲業、茶藝館、冰果室、泡沬紅茶店等業者競爭激烈,為招攬顧客,無不絞盡腦汁,其中最常見者就是提供卡拉OK、KTV,供顧客觀賞歡唱娛樂,係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二、鋼琴酒吧等樂器表演僅由1人自彈自唱而非職業性演唱者,非屬娛樂稅之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娛樂稅。
稅捐處呼籲設有前開娛樂設施之營業人,如尚未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速向花蓮縣政府工商課或稅捐處財產稅課、本縣各鄉鎮公所財政課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以免查獲受罰。違反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外,如有漏稅仍應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業者不可不慎。若有任何疑問請撥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8226121轉138洽詢該處將詳細為您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