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國內某知名文教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該公司於補繳超額分配之稅額後,將其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相關金額被國稅局剔除,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後亦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
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致造成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時,如係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營利事業可重新填具正確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另外財政部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同意營利事業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無須再更正其獲配股利或盈餘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係就已多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之稅額予以彌補,不得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免發生重複分配之情形,但可免於處罰。

該局表示,某知名文教事業91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列報分配股利總額所含之可扣抵稅額36,552,023元、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3,385,154元及期末餘額75,462,863元,原查以其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3,385,154元不得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核定期末餘額72,077,709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如未申請更正,股東執之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將造成超額行使抵稅權利,營利事業自動補繳,係就已多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之稅額予以彌補,依法並非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項目,已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將無法回復,該局表示,如要避免上述不利情形發生,營利事業可選擇重新填具正確股利憑單,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