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自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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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96年12月12日總統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業經行政院定自97年3月1日施行,為配合該條文施行,財政部訂定「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及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同日生效。
北區國稅局說明: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金融業者等)於購入乘人小汽車時,原已有支付營業稅,中古車商向上開車輛所有人購入舊乘人小汽車時,並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但中古車商於銷售該輛中古汽車時,必須再就全部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報繳營業稅,以致產生重複課稅情形。依據 總統 96年12月12日公布增訂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明定營業人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於銷售該舊乘人小汽車時,得以購入成本,按法定徵收率(目前為5%)計算進項稅額,得扣抵進項稅額為該輛舊乘人小汽車之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取小者,扣抵銷項稅額,將可消弭重複課稅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96年購入3輛舊乘人小汽車(中古車),購入金額:A車為105,000元、B車為210,000元、C車為315,000元,進項金額分別為100,000元、200,000元及300,000元,進項稅額為5,000元、10,000元及15,000元,於97年3月銷售A車及B車,銷售額:A車為160,000元、B車為280,000元,銷項稅額分別為8,000元、14,000元,該公司申報97年3-4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5,000元(5,000元+10,000元)。C車於97年5月銷售,銷售額為250,000元、稅額為12,500元,申報97年5-6月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為12,500元(銷項稅額12,500元;進項稅額15,000元,取小)。

為期本項新制度能順利推動,該局將於97年4月間舉辦「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額應注意事項」講習會,講解營業稅法第15條之1條文與申報實務,請踴躍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