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獲減少稅額核定通知書,應即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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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 營利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結算申報應納中華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稅額,應於核定退稅通知書送達日,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於收到是項退稅核定通知書時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嗣後分配股利時,將因高估稅額扣抵比率,遭補徵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並處罰鍰之虞。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時,發現該公司高估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造成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21萬餘元。經深入瞭解,發現該公司87年度未分配盈餘經核定減少之應納稅額35萬餘元,未於90年11月15日收到8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時,自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造成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多計35萬餘元,嗣於92及93年度分配股利時,因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多計,造成92及93年度分配日稅額扣抵比率高估,導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28萬餘元及21萬餘元,並處一倍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如發現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核定與申報不符時,請確實查明原因釐正,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