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法院拍賣時之財產交易所得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常誤解房屋經法院拍賣,未取得法院分配之售屋款,就無所得不用申報所得稅,以致當稽徵機關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時,常產生疑義。
納稅義務人甲君因無力繳息償還貸款,房屋遭法院拍賣,主張房屋賣掉又未取得分文,並無所得,不願繳交經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向該局提出異議。惟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亦係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若未申報,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原始取得實際成本證明文件,經查屬實者,以房屋出售價格減除實際成本及費用,以其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故經法院拍賣之房屋,應依房屋拍定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費用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若房屋與土地之各別價格未分割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未能提出原始取得之實際成本者,應以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各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
該局提醒,房屋為法院查封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係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所屬年度為準,此與自行出售房屋係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不同,希望納稅義務人能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