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從事營業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辦營業登記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合作社組織除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0款規定,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及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8款之規定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外,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發票並申報、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