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客戶出國觀光之費用可列交際費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商場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各家公司行號可說是用心良苦,想盡各種辦法拉攏客戶,再加上國人出國觀光熱潮吹襲下,招待客戶出國觀光是常見的撇步之一,公司行號另外關心的是,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支出可否列報為費用呢?應列為銷貨折讓或交際費呢?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考慮營利事業經營需要,其招待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顧客出國觀光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按交際費認列,但應提出受招待的顧客、經銷商出國觀光旅遊有關費用憑證供國稅局查核認定;換句話說,招待客戶出國觀光費用可列報交際費的條件,除招待的對象須為「經銷商」或「與業務有關之客戶」且取得相關費用憑證外,還要在交際費的限額內申報,才能被認定。
  某家製藥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折讓100餘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是該公司招待客戶出國觀光的費用,核對名單結果,受招待的客戶有該公司的經銷商,也有生意往來已近10年的重要銷售客戶,該公司亦均取得合法的支出憑證,國稅局乃將該筆支出自銷貨折讓轉正為交際費,轉正後的交際費金額因此超限80餘萬元,該公司需補繳稅款20餘萬元,超限部分還另加計利息4千多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各家公司行號注意稅法的相關規定,才能正確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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