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採收費方式供人使用,具有娛樂性者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其具有娛樂性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如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即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者,則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稅務局籲請經營上開應課徵娛樂稅之營業人注意,倘未辦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該局洽辦,以免遭查獲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亦歡迎洽詢,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總局0800-496969 埔里分局0800-493457 竹山分局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