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稅的土地,戶籍因工作、學籍因素遷出,雖仍實際居住,地價稅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就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該局於執行97年地價稅清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常因工作或是為了子女教育就讀學區之學校,而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全部遷出,雖實際仍居住該地,但已不符前開稅法規定,所以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辦理工作或子女學籍戶籍之遷移時,至少應保留合於自用住宅規定1人之戶籍在原址,否則應依規定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說,若民眾對於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尚有疑義,可利用下列電話查詢:
南投總局:(049)2222121轉分機162-170
埔里分局:(049)2983864轉分機101-106
竹山分局:(049)2642513轉分機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