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之扣繳率調降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非居住者財產交易所得之申報納稅扣繳率,自97年3月7日起調降,調降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納稅扣繳率由25%調降為20%,調降幅度達2成。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財產交易所得或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申報納稅扣繳率由35%調降為20%,調降幅度逾4成;至於其他所得部分,扣繳率則未調整,仍維持為20%。【#286】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