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扣繳率下降囉!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以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所得扣繳率,依所得種類之不同,或是否為分離課稅所得,而有所不同,讓人覺得眼花撩亂。 有鑑於此,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簡化扣繳作業,讓非分離課稅所得之扣繳率趨於一致,自97年3月7日起,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及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扣繳率,均由15%調降為10%,請民眾特別注意。【#285】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黃尚金 聯絡電話:(07)236-7261#6410